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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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与曾**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9,008.38元(该款系未付租金88,008.38元扣除案涉车辆处置款59,000元); 三、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