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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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保险金182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负担4048元,由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