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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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君凯鑫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闵*、李*为(2021)黔0402执2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闵*、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黔04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贵州鼎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