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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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许原告杨**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92204.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