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林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林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签订的《最高额个人信用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林 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本金299900.00元,利息12815.96元,(以年利率8.4996%为基础,罚息利率为借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利息截止到2021年10月13日,自2021年10月14日起利息继续计算,直到本金结清时止),本息合计31271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