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毕**与被告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9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毕**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2元/月×13个月=485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32元/月×13个月=485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32元/月×25个月=93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32元/月×6个月=22392元,扣减已经借支的10000元,仍应支付12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111天=1110元,合计203834元。 三、驳回原告毕**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