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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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吉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戴**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成立的保单号为15740761、保险单号为15740582的《泰康健康尊享B款医疗保险合同》有效; 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戴**订立的保单号为15740761及保险单号为15740582的《泰康健康尊享B款医疗保险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