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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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718.11元、利息9,382.4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1月26日); 二、后期利息以本金190,718.11元为基数,即从2021年01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逾期罚息年利率8.232%计算至还清时止; 三、被告李**到期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李**协议,以位于武宁县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祁*对本判决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告李**、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