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详见侵权作品清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29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传媒公司,因业务需要陆续投资摄制《她》《生生不息》《心线》《丹霞恋》《放你飞》《多情的吻》《古镇之恋》《城市黄玫瑰》《金鱼跃龙门》《究竟是谁爱错了谁》《小蚂蚁》《一生只爱一个你》《梦高原》《蒲公英的翅膀》《草原恋人》《放歌大草原》《黑骏马》《牧马少年》《永远的香巴拉》《我在草原等你来》《我在草原寻找爱》《天马》《看了你一眼》《我要飞》《漂泊》《美丽的草原》《我的家乡内蒙古》《蒙古包》《心在云上飞》《草原之恋》《草原我的情人》《上马酒之歌》《月光下的毡房》《得不到的总是最好》《背叛》《白马》《大情歌》《火火的爱》《走的好远》《娘子》《走的越远越想家》《请给TA们一片天》共4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在音像出版物《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上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了署名,故原告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城市风尚量贩式KTV(梅州市梅江区)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完整地收录并有偿向用户提供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应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原告、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1.《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的封面、封底、内页;2.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0号《公证书》;3.国家数字图书馆软件引索《山河颂1-9张专辑》馆藏资料。拟证明原告对涉案歌曲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三组证据:1.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5494号《公证书》、侵权光盘;2.被告经营场所使用原告所享有著作权歌曲作品的侵权视频。拟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享有歌曲作品著作权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事实。

被告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0号《公证书》、(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549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为原件。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国家数字图书馆软件索引截图为复印件。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8月8日。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谢军政,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核准日期2015年10月20日。

原告提交《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音乐作品出版专辑,封面显示“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DVD-2309,9DVDVIDEO”字样,封底标注“敬告:本专辑所有歌曲著作权归属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ISBN条形码为978-7-7991-7254-5,上述专辑出版收录包括《她》《生生不息》《心线》《丹霞恋》《放你飞》《多情的吻》《古镇之恋》《城市黄玫瑰》《金鱼跃龙门》《究竟是谁爱错了谁》《小蚂蚁》《一生只爱一个你》《梦高原》《蒲公英的翅膀》《草原恋人》《放歌大草原》《黑骏马》《牧马少年》《永远的香巴拉》《我在草原等你来》《我在草原寻找爱》《天马》《看了你一眼》《我要飞》《漂泊》《美丽的草原》《我的家乡内蒙古》《蒙古包》《心在云上飞》《草原之恋》《草原我的情人》《上马酒之歌》《月光下的毡房》《得不到的总是最好》《背叛》《白马》《大情歌》《火火的爱》《走的好远》《娘子》《走的越远越想家》《请给TA们一片天》共42首音乐作品。

2020年12月29日,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本公司依法出版音乐专辑(详见附录清单)是由本公司出版,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家发行。音乐专辑(详见附件清单)的著作权实际归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对上述《证明》进行公证,出具(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0号《公证书》。

2020年10月9日,原告委托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年10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出具(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5494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内容显示公证操作过程,公证人员将公证留存的《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照片文件及录像证据文件均通过公证处设备刻盘保存。《公证书》附件粘附页照片显示被告的经营场所、该场所消费的微信账单。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

经审查,原告主张的侵权歌曲与《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9DVD中相应歌曲的词、曲、演唱者、画面等方面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9DVD、(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0号《公证书》、(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549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本案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专辑是合法出版物,有正规出版号,外包装上载明原告是著作权人,涉案《她》等42首歌曲收录其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涉案的42首音乐作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作品,是对原告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和放映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告场所的位置及经营状况、本案侵权音乐曲目数量,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程度的特殊情形,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6300元,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立即停止对《她》《生生不息》《心线》《丹霞恋》《放你飞》《多情的吻》《古镇之恋》《城市黄玫瑰》《金鱼跃龙门》《究竟是谁爱错了谁》《小蚂蚁》《一生只爱一个你》《梦高原》《蒲公英的翅膀》《草原恋人》《放歌大草原》《黑骏马》《牧马少年》《永远的香巴拉》《我在草原等你来》《我在草原寻找爱》《天马》《看了你一眼》《我要飞》《漂泊》《美丽的草原》《我的家乡内蒙古》《蒙古包》《心在云上飞》《草原之恋》《草原我的情人》《上马酒之歌》《月光下的毡房》《得不到的总是最好》《背叛》《白马》《大情歌》《火火的爱》《走的好远》《娘子》《走的越远越想家》《请给TA们一片天》共42首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6300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负担112元,由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2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元;被告梅州市城市风尚俱乐部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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