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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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海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于**与被告内蒙古海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内部施工协议》; 二、被告内蒙古海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于**工程材料保证金400000元; 三、被告内蒙古海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于**工程施工款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承担1460元,由被告内蒙古海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