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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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9月7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9391.61元,并以购房总金额10455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1.3倍继续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8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2元,由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0元,由原告齐*负担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