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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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县巴依托海镇人民政府 伊宁县水利服务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与被告贾**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签订日期)及被告贾**与原告方**2019年3月15日补签了《工程项目转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贾**欠原告方**工程款189,384.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对被告贾**欠原告方**工程款189,384.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伊宁县水利服务站对被告贾**欠原告方**工程款189,384.75元及利息,在欠付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工程款的9.283%比例的范围内对原告方**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17,673.4元责任。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向原告方**支付鉴定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方**负担481元,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