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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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裴**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7,662.71元; 二、被告裴**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利息6,291.47元(至2021年9月30日,以合同约定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裴**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本金27,662.71元、日息万分之五);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被告裴**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裴**应当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7,982.85元,核定给付金额33,954.18元,占请求标的的89.39%,应收案件受理费374.7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诉讼费414.79元,由原告负担44.01元,由被告负担370.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