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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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实质系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关于“红牛”商标的纠纷,从所涉主体、各方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关联案件数量等来看,本案系涉外复杂疑难商标侵权诉讼,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错误。二、影响程度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法定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依据现有证据对案件的影响程度、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认定,现有证据已证明本案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系列纠纷的关联性、案件的复杂性,原裁定认为应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查明两者的联系错误。三、本案诉争“红牛”商标在我国饮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在新疆以及全国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案实质争议标的达数百亿元,本案依法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本案并非简单的商业纠纷,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本案裁判结果涉及120万余家企业、众多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对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门店销售未经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企业所生产的带有“红牛”、“RedBull”、“”及“”系列标识的饮料产品,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因此,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构成本案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330号的规定,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有关商标权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本案涉及“红牛”商标的侵权纠纷,属于常见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根据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非财产案件。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所称本案诉争“红牛”商标在我国饮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有关联性、关联案件数量多,法律关系复杂,裁判结果涉及120万余家企业、众多消费者,在新疆以及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等,均不足以认定本案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有重大影响,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因此,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