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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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边县贺圈镇瑞银五金供应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靖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定边县贺圈镇瑞银五金供应站支付欠款925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保全费980元,共计2036元由被告陕西靖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