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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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9931.08元及2021年10月6日前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42502.90元;并从2021年10月7日起,以被告卢*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B2LA02202000795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等),直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质押担保的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证编号:××,股权账号:8818********,数量:6100000股,质权登记编号:***)拍卖、变卖、转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