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 东营邦友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2017)鲁16民初1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东营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