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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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朱**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75元、水电公摊费40.80元、二次供水电费11.70元,共计人民币162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朱**负担(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交,朱**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