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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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晶山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晶山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柏*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12854.69元。 二、驳回王**、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7元,由王**、柏*负担42.99元,由重庆晶山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重庆晶山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王**、柏*垫付,履行本判决时由重庆晶山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给付王**、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