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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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重庆市贝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贷款本金329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13845.26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1384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被告廖**、重庆市贝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廖**、重庆市贝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廖*进行追偿;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对被告廖*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垫江县XX镇XX路X号XX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XX号)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获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5元,由被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