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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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文**、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富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723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