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0.83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基本事实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违约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借期内日利率0.055%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加收50%借款本金2449元欠款金额本金890.83元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利息0元裁判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本息,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本息及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90.83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告享有的单方权利,被告违约后,原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随时宣告债务提前到期,该宣告不以宣告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为前提,故对原告主张从被告违约之日(2020年1月23日)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本院予以确认。对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从宣告到期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不违反双方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原告主张从2020年1月23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裁判主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83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23日起以本金89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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