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化学制药厂
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5585.49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2-01-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