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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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化学制药厂 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5585.49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