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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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味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6086.12(已由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味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061.12元退还原告。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