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
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声影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曲目《桐林鸟》《委屈的爱》《一切拢是错》《用心爱一回》《最后的吻》《道路》《惩罚》《大傻瓜》《想着你》《心内只有你》,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曲目;2.被告向原告赔偿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经专有许可依法取得《乾坤大碟4-6集》共计285首音乐电视著作权,是上述音乐电视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经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米乐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的权属来源部分

(一)出版物的署名情况

《乾坤大碟4-6》音乐专辑中共包含14张光碟(乾坤大碟第4集1-5、乾坤大碟第5集1-5、乾坤大碟第6集1-4),共收录了285首音乐电视,在该音乐专辑背面封底载明“制作发行: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版必究”“未经大陆唯一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如有非法复制侵权使用,版权人依法追究责任”,前述专辑内光碟的碟芯上均有蚀刻来源识别SID码,是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专辑收录的多为闽南语歌曲。涉案音乐电视《桐林鸟》《委屈的爱》《一切拢是错》《用心爱一回》《最后的吻》《道路》《惩罚》《大傻瓜》《想着你》《心内只有你》均收录在该音乐专辑中。

(二)声影公司权利来源的合同依据

经广东省公证协会核验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某事务所107年度认字第8813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30日,乾坤公司(许可方)与声影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专有许可证明书》(合同编号SY20150430B),约定乾坤公司拥有本专有许可证明书所列视听作品(包含词曲著作权)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许可声影公司进行运营及维权,许可内容如下:1.许可标的: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目标包括视听作品、文字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视听作品列表)。许可方在本专有许可证明书有效期内创作的或制作的或受让的作品同样属于本专有许可证明书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作品标的。2.许可的权利种类: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作品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3.专有使用权:许可方作品许可给被许可方的使用为专有使用权,包括被许可方可以独家在中国大陆使用许可方作品;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在中国大陆汇编出版发行附件作品,许可方亦同意附件作品在中国大陆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为被许可方。基于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的专有使用权,被许可方许可第三人在中国大陆使用许可方作品;许可方不得在中国大陆使用许可方作品;许可方不得许可第三方在中国大陆使用许可方作品;被许可方可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害许可方作品著作权行为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请、警告、举报、投诉、抗议、请求,起诉、申诉、反诉,上诉、应诉、答辩,调解、和解;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寄发律师函;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收取许可使用费(如被许可方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话);收取任何索赔款、执行款、调解和解款项;申请执行任何判决、决定、裁定】。4.许可的地域范围及期限: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作品的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作品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至,本专有许可证明书期满前三十日内如双方均无异议自动顺延三年,顺延次数不限。5.许可方特别声明: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专有使用权有权将附件列表视听作品在中国大陆汇编出版发行《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系列专辑,专辑内视听作品合计285首,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止。被许可方是中国大陆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系列专辑及相关CD系列专辑的唯一合法著作权人。该份证明书落款处加盖有乾坤公司印章。该证明书所附《视听作品列表》列有《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系列专辑曲目清单。

经广东省公证协会核验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某事务所107年度认字第8811、8810、8809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24日,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的台著保(音2018)字第040、041、042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载明,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曲目详见附件);权利人姓名(会员/非会员):乾坤公司(会员);首次出版地区:大陆;表演者:详如附件;中国大陆地区被授权人名称:声影公司;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DVD;中国发行公司是否有专属授权:是;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授权期间:自至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该权利认证书附件列有《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曲目清单,该清单与前述《专有许可证明书》所附曲目清单一致,共有285首音乐电视。涉案音乐电视包含在上述曲目清单之中。

经广东省公证协会核验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某事务所108年度认字第9945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8月13日,乾坤公司(许可方)与声影公司(被许可方)签订《续约协议》,约定因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签署的《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专有许可证明书》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故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和许可证明有效期延长的相关事宜签署本协议,在本续约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原协议;本续约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许可证明期限亦与续约协议保持一致,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声影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

2020年12月23日,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声影公司委托代为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申请办理公证等)的委托代理人林健群、林铿、吴俊峰通过“公证云”平台(网址为×××.com,下同)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下称鹭江公证处)申请就公证云账号“gzy17786979338”(注册人:林健群)、“gzyzy1353198****”(注册人:林铿)所取证据的取证过程出具公证书(申办号:201029194352001)。鹭江公证处在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及账号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后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公证员蔡某于2020年12月28日登录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了吴俊峰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该公证处存档资料,查明如下事实:“gzy17786979338”“gzyzy1353198****”于2020年10月10日来到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市辖区的“欢唱量贩式KTV”B36包厢,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期间,使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歌曲。消费结束后,取得该经营场所提供的小票一张(商户名称为米乐星KTV,金额为152元)。2020年12月29日鹭江公证处为上述取证过程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27401号公证书。此外,在公证书中载明,根据公证书中查明的以上事实,证明:公证云账号“gzy17786979338”(注册人:林健群)、公证云账号“gzyzy1353198****”(注册人:林铿)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该处“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手机拍照”及“手机录像”功能对现场拍照、录像,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该处服务器,交由公证处保管,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未被修改。证据文件生成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日志文档、电子数据保管函等)现存于该公证处。

公证取证后,声影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其就同一份侵权公证书提起的诉讼共有12件,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16011-16022号。经比对,公证取证的涉案音乐电视与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基本一致。

三、声影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情况

声影公司主张按每首音乐电视4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该金额中已经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3000元、取证消费152元、差旅费2000元,上述合理维权费用在本次向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米乐星公司起诉的12个案件中平摊。但声影公司未提供公证费、差旅费发票。

四、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

米乐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寿龙,分支机构为米乐星圩仔分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君怡龙腾商厦**,核定经营范围为卡拉OK娱乐。

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负责人为刘寿龙,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西路**三乡百货商业城第**1-9轴xA-F轴,核定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厅。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声影公司提交的《乾坤大碟4-6集》音乐专辑的封面、封底均标注出版发行主体,属于合法出版物。前述合法出版物上显示有“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信息。结合经公证转递的《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续约协议》等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声影公司通过许可的方式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的复制权、放映权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涉案音乐电视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以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因此,声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声影公司依法委托向公证部门申请对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取证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的合法权益,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鹭江公证处作出(2020)厦鹭证内字第127401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并认定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的点播服务。经比对,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与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基本一致。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未经声影公司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收录、复制涉案音乐电视,并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涉案音乐电视,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由于声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音乐电视的知名度、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新冠疫情对娱乐服务行业的影响、声影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酌定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应向声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00元。

另,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系米乐星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米乐星公司应与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米乐星公司圩仔分公司、米乐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音乐电视《桐林鸟》《委屈的爱》《一切拢是错》《用心爱一回》《最后的吻》《道路》《惩罚》《大傻瓜》《想着你》《心内只有你》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

二、被告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2-0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