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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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 ”、第1395959号“ ”、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王**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5份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