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宾阳县永合农业有限公司 宾阳县古鸽农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雄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宾阳县永合农业有限公司、宾阳县古鸽农业有限公司、韦**名下价值3438137.9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