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寿**、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65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7960.63元、复利287.62元,以及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含复利);

二、寿**、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4750元;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寿**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长睦邻里人家西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两项付款义务以2449795元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6元,减半收取10063元,由寿**、武**负担。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寿**、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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