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武义锦嘉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武义锦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762.04元,并支付利息8490.5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之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武义锦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被告浙江武义锦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