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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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闽东茶行 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形成的两份《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依据两份《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关于“董事由郑**、郑**、*变更为*,监事由李**变更为徐*,*担任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变更,恢复原登记内容; 三、驳回郑**、李**、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