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德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采取修复措施,使蛤蟆含蛋项目和晋三元项目折叠窗符合设计图纸和效果图及窗户开启扇开口角度达到90°;2.判决被告对蛤蟆含蛋项目和晋三元项目折叠窗下方承载墙体内侧进行抹灰处理和外侧脱落砖块进行加固;3.判决被告采取修复措施,使晋三元项目镂空雕花隔断门在开门过程中玻璃与吧台大理石边角不发生撞击;4.判决被告将蛤蟆含蛋项目细木工板制作垭口全部完成;5.判决被告安装晋三元项目吧台定制圆口雕花门;6.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20年6月2日至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的工期延误损失费32382.18元(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7.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德顺源大盛魁店。该合同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未与原告进行磋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所施工过程中出现诸多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图纸问题,完全没有达到一个专业装饰公司应有的水准,诸如蛤蟆含蛋项目和晋三元项目折叠窗明显不符合设计图纸和效果图及窗户开启扇开口角度小于30°,被告没有对蛤蟆含蛋项目和晋三元项目折叠窗下方承载墙体内侧进行抹灰处理,被告所安装的空雕花隔断门在开门过程中玻璃极易与吧台大理石边角发生撞击,并可能导致玻璃随时破碎。原告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拒不执行并且中途退场,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大盛魁门店形象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整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费。 被告鼎诺公司辩称,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为原告的晋三元和蛤蟆含蛋项目进行改造装修,工程造价为74034元,工程期间自2020年5月12日至6月1日,共21天。合同约定,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60%,第二次为木雕花隔断进场支付35%,第三次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被告在合同签订后5月底前将折叠窗和木雕花隔断全部安装完毕,原告也未支付第二笔工程款。被告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工期延误是原告违约在先,工期延误损失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德顺源大盛魁店,工程期限21天,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日,合同价款74034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60%(44420元),第二次为木雕花隔断进场支付35%(25911.9元),第三次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3701.7元)。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价款44420元,被告完成了部分工程。 本院认为,原告的第1.2.3项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第4.5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被告继续完成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6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造成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