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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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重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唯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东和乡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诸暨市东和乡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浙江唯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质量保证金)487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浙江唯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诸暨市东和乡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061元,诸暨市东和乡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诸暨市东和乡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018元,浙江唯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元,浙江唯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