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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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宁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宁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宁县可可甜心奶茶店、广宁县南街镇英豪饮食店、广宁县信禾百货商行、广宁县建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赔偿欧**、欧**841344.67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欧**、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7.58元,由广宁县可可奶茶店、广宁县南街镇英豪饮食店、广宁县信禾百货商行、广宁县建宁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2213.45元,欧**、欧**负担1654.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4.17元,由欧**、欧**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迳付,本院不作收退。欧**、欧**在二审预交了3622.66元,多预收了1521.94元,对于多收取的费用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