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000元、利息17009.5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止),自2021年4月14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李**对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公告费560元,由王**、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