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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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益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阳江高新区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70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姚**与阳江市益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 三、限阳江市益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加盟费58666元以及保证金10000元给姚**; 四、限阳江市益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5325元给姚**; 五、阮**对上述第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99元,均由阳江市益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