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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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洪湖市六合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洪湖金汇丰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系对执行标的权属确权争议之诉,认定洪湖浪公司是否对六合公司的退垸还湖补偿款享有权利,关键在于洪湖浪公司取得该笔退垸还湖补偿款是否有正当合法理由。洪湖浪公司与六合公司为关联公司,不排除其有可能利用关联公司的便利,对六合公司的退垸还湖资金通过协议予以转移,但也存在双方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利用退垸还湖补偿款抵偿债务的可能,确定洪湖浪公司取得退垸还湖补偿款是否适当,应对六合公司与洪湖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一审未对此进行审理不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法官联席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760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4元予以退还。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