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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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揭阳创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砂石款1370838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8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还款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8元,减半收取计10544元,由原告王**负担1975元,被告李**、李**负担8569元。本案受理费10544元已由原告王**预交,原告王**同意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被告李**、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受理费8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