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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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一乐生鲜超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00元退还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