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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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00元退还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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