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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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怀柔区2013年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了批复,长哨营满族乡批复建筑面积为2999.99平米。 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与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急避险所委托管理合同》,将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东侧的应急避险场所及北侧、东侧两处房屋托管给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实际受管的建筑面积为3561平方米(其中应急避险场所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为8268平方米,包括应急避险场所、北侧平房、东侧平房。双方约定房屋托管期为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共计13年,在管理期内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需每年向长哨营满族乡捐赠一定款项,前五年每年捐赠额为人民币30万元,第六年(2020年5月18日)起每年捐赠额以叁拾万元为基础递增5%。双方约定,如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日期进行捐资,视同放弃委托管理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北京市怀柔区发改委关于2013年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应急避险所委托管理合同及原告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与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急避险所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义上为委托管理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本案中,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与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应急避险所委托管理合同》; 二、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1 788 750元; 三、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东侧的避难场所及北侧、东侧两处房屋恢复原状且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后腾退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449元,由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