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益霄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极地圣蜂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审查,西藏林芝极地圣蜂科技有限公司以案涉GDB150型扁平棒棒糖浇注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货款270,000元并赔偿损失623,384元。故上海益霄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的棒棒糖浇注生产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是否达到解除案涉合同的程度是本案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生产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基本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令驳回西藏林芝极地圣蜂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当,而该事实需要通过专业鉴定程序加以解决,且西藏林芝极地圣蜂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中亦提出了鉴定要求。 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充分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正、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向西藏林芝极地圣蜂科技有限公司充分释明鉴定结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及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并应进一步查清事实,结合案涉合同的约定对案件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林芝极地圣蜂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3.84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