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袁检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6015.02元,并按年利率3.85%计付2021年7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6元,被告刘*、袁检梅负担2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