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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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康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2012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1)杭临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时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撤出其在临安市家政培训基地项目工程场地的所有机械设备和人员;二、驳回康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康顺公司、时信公司均不服判决而上诉。2012年12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杭民终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1)杭临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1)杭临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三、时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顺公司移交已完工程及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应由时信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该判决于****年**月**日生效。2018年8月31日,本院受理债务人康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7月1日,本院宣告康顺公司破产。2021年7月5日,康顺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信公司立即撤出其在临安区家政培训基地项目工程场地的所有机械设备和人员,移交已完工程及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应由时信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112执2155号,并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时信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时信公司遂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康顺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且没有举证证明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异议人时信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诉讼时效制度,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时效,故在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前,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本院(2011)杭临民初字第1900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