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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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8月11日止的利息为12110.38元,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89%的标准据实计算给付); 二、被告翁**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董**、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