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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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丰园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周**、广东汇丰园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742403.11元及支付利息(以742403.11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孙**、周**、广东汇丰园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张**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1.29元,诉讼保全费4931元,合计17552.29元(原告张**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1279元,被告孙**负担16273.29元,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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