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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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第三人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与赵振健于1998年9月29日签订的《出租房合同书》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租赁期限无效; 二、被告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台山市台城怡景花园4号101房的后座地下5号车房(面积26.57㎡),并向原告阮**返还上述房屋; 三、被告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每月250元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给原告阮**; 四、驳回原告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98元,减半收取计293.99元,由原告阮**负担32.18元,被告赵***负担261.81元。原告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3.99元,予以退还261.81元。被告赵***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