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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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 二、限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支付货款109367元并以109367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49.76元,由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76元,由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已向本院预交的2749.76元不再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