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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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846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3846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期间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关**、苏**、甘**负担。再审期间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关**、苏**、甘**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36.53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