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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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三国车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三国车行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53989.42元。 二、被告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三国车行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989.4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叶**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三国车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廖**、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