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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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贵州江诚铭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030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徐**、徐**、徐**、徐**、徐**294227.6元; 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卜**86024元; 四、驳回徐**、徐**、徐**、徐**、徐**、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徐**、徐**、徐**、徐**、徐**、徐**负担260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