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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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上述被告就支付汇票金额2,220,350.06元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上述被告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汇票到期之日即2021年9月23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6,411.26元)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1、2暂计总金额为2,226,761.32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6日,深圳市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公司背书转让了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01223802697887商业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3日,到期日2021年9月23日,票据金额2,220,350.06元。上述票据背书连续、记载事项齐全,并符合有效票据的其他相关要求。我公司依法取得案涉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现案涉票据已到期,并经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我司作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有权向票据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被告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红山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记载的前手背书人,应对票据金额的兑付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